那些年,我們一起追的判決 | 意不意外判決精彩完結篇

判決小課堂-意不意外判決精彩完結篇

【意不意外誰說了算?客戶?業務員?保險公司?】

看完前面三篇文章中提及到六個較具有代表性的爭論議題,讓我們再回到最初的三大核心問題
1、「○○○算不算意外事故」
2、了解法院對「保險意外事故的定義」
3、了解法院對「意外事故需要的舉證程度」

《從判決原文來拆解問題的答案》

「意外傷害保險,係在承保被保險人,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之損失 」。

簡單來說,並非是「疾病」原因導致被保險人傷殘或死亡,即屬意外事故。

管家白話文
「 而人之傷害或死亡之原因,其一來自內在原因(如器官老化、疾病及細菌感染),另一則為外來事故,所謂外來事故,係指內在原因以外之一切事故而言,其事故之發生為外來、偶然而不可預見 」。

人會傷亡的原因僅兩種,分為內在與外來事故。內在是「器官老化」、「疾病」及「細菌感染」,只要不屬於前述三種,即為外來事故。

管家白話文
只要舉證到『事故確實已經發生』,加上『依經驗法則,這樣的事故通常是外來、偶然而不能預見』,就算盡到舉證的責任。
「 意外傷害保險契約之受益人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雖應證明被保險人係因意外事故而受傷害,惟受益人如證明該事故確已發生,且依經驗法則,其發生通常係外來、偶然而不可預見者,應認其已盡證明之責 」。

有時候意外發生的當下,並非現場都有監視器或有目擊者在場,因此不一定有直接證據,能證明該事故是因為意外而造成的;所以透過此段判決原文,我們能很清楚得知法院在此舉出需要舉證程度的說明。

管家白話文
「 於此情形,保險人如抗辯其非屬意外,自應就其抗辯之事實 (老化、疾病及細菌感染) 負證明之責,始符合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 換言之,基於公平原則應減輕受益人之舉證責任;被保險人倘非老化、病死及細菌感染,原則上即應認係意外 」

保險人若要針對此事件抗辯不是意外,就必須負舉證責任,證明是「老化」、「疾病」及「細菌感染」。

管家白話文

(判決原文摘自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023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465號判決要旨參照)

上述這些的判斷,都是基於被保險人本身健康,或者身上疾病與事故毫無關聯;否則就會像海洋弧菌的判決判斷方向類似,除了意外事故的舉證程度會加重,還要考量依一般經驗而言,一樣的意外事故會不會導致這樣的結果,例如因跌倒而輕微受傷的人,通常不會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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