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馬管家說鬼故事|保險人預收保費
試想個畫面,大雄單膝跪下,拿出戒指向靜香求婚
大雄:「靜香,妳願意嫁給我嗎?」
靜香:「…戒指我先收下,回去考慮考慮;如果我沒有要嫁的話,戒指再還你。」
或許你真的很愛靜香,你願意等… (∮我會慢慢等,慢慢等,慢慢等♬)
可是我們今天要談論的是「保險契約在要保人跟 保險人 要約(交付要保文件), 保險人 還沒有同意承保之前,預收保費的情況!」
沒答應嫁給你(同意核保),先把戒指收下(收取保費?),是什麼意思?
保險契約的成立
先澄清一個有趣的法律關係,大部份保險契約的成立都是因為業務員來推銷,然後才有要保人的購買行為;但是在法律的關係上,是要保人先向 保險人 「要約」(或口語一點稱「邀約」),然後才有 保險人 同意,進而產生保險契約關係,業務員的行為是「要約引誘」(「要約引誘」 出自106年保險上字第11號判決內文)。
讓我們一一釐清這個 錯縱複雜的關係:
1、業務員對要保人進行「要約引誘」。
2、要保人受到「引誘」,對保險人提出「要約」。
3、最後保險人同意「要約」,那就有保險契約關係;反之,保險人不同意,那就沒有保險契約關係。
由於早期保險觀念不佳、招攬不易,在預收保費的狀況下,客戶反悔機率降低,所以預收保費一事行之有年。
但是卻發生了一件鳥事 (總是有一些小聰明的人,喜歡「權力濫用」),客戶投保壽險,保險人收取保費後,客戶於核保期間身故,保險人立即表示不承保,最後當然是遭到法院的制裁。《最高法院六十九年臺上字第三一五三號判例》。
★ 「判例」:具有代表性的判決,法官未來要依此判例結果,作為審判的依據。(被選為判例,供後人永遠記住是誰搞得鳥事)
其中這個過程消耗多少司法資源,因此後來主管機關在示範條款中加入了《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用以約束保險人。
只是,「預收保費」這個行為,仍存有很大的爭議!因為在同意承保前,保險人完全沒有收取保險費的權力,就像東西尚未決定要賣出,怎麼可以先收錢!另外弔詭的是,從保險法施行細則中,不使用「預收保費」來表示這筆錢,卻用相當奇怪的名稱「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示意。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條款內文: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這樣用條款約束保險公司,縱使在法理上說不通,但礙於主管機關的威嚴,保險公司大多會乖乖遵守。
★在此做個結論:倘若已有預繳這筆「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即使最後被拒保,投保到拒保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還是要賠!!!(務必切記)
至於為什麼說這個法理是說不通的?理由如下。
一、這些規定是記載於契約條款裡,若拒保其契約關係就不存在,此契約依法對保險人不具有任何效力!
二、問一個極端的問題:癌症末期的某甲投保人壽保險,所有文件都據實填寫,在保險人告知是否拒保前,某甲過世,要不要賠?賠?感覺很奇怪,不賠?那這條條款是裝飾用的嗎?
三、續前項,如果賠了,要收保費嗎?不收,賺到理賠!收,那到底是承保還是拒保?
自始至終法律關係還是不會穩定…
管家認為,只要合理的規定保險人於核保期間,「表示承保與否的方式」、「時間」加以規定,要保人與保險人的權利義務清楚,法律關係就會穩定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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