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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白話文教室|保險契約的效力狀態

保險契約的效力狀態(上篇)

何謂契約效力?

依法成立的契約,訂約雙方依契約內容履行義務或享有權利,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的法律拘束力,稱為「契約效力」;保險契約的法律效力狀態有哪些?

一、契約生效

保險契約的開始,簽訂契約的雙方(要保人與保險人)開始履行契約義務,並享有契約權利,在法律行為上的效力發生,稱為「契約生效」。

契約的成立是指簽訂契約的雙方就契約內容達成合意,要保人要約 (要保書 )和保險人同意 (核保通過) 時,該簽訂的契約生效。但如果要保人要約,而保險人尚未同意,此時契約尚未生效,僅算單方要約,核保通過後,才能算是雙方合意,但是實務中,有些業務員在收取要保書時,就收取保險費,這樣是否屬合意的表現呢?內容太過刺激,想了解請見延伸閱讀:「保險鬼故事之未答應求婚卻收走戒指?!」(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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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契約無效

契約訂立的時候,倘若有一方對契約的意圖不當,或合意過程存有瑕疵(如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可能會導致契約沒有效力,稱為「契約無效」。

假設要保人欲以不正當方式,故意讓保險事故發生或偽造保險事故,詐領保險金,發生詐欺行為,此時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契約至始對保險人都沒有效力。

因為人壽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身命及身體為保險標的,所以在具有人格權及防範道德危險的原因底下,保險法第 105 條規定: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承認,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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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契約效力未定

契約的效力狀態尚處於不確定、有浮動性,既不算「契約生效」,也不算「契約無效」,稱為「效力未定」。

事後承認即為有效,事後拒絕即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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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來說,未成年人購買遊戲機,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其購買的行為屬於有效;如未獲法定代理人同意,其購買的行為屬於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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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參照─民法第77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參照─民法第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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