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白話文教室|特約條款
“保險人社會在走,控制風險的手段要有。”
「特約條款」是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特別規定」,更是一種保險人危險控制的手段。包括「對過去的保證」、「對現在與未來的約定」。
一、何謂「特約條款」?
除保險契約的基本條款外,保險人針對承保範圍與被保險人額外的約定(義務),若被保險人違反此約定,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舉例來說:
1、「發生車禍後須立即報警,不可肇事逃逸。」
2、「須確實履行內稽內控作業程序。」
3、「廠房內不得存放易燃物品。」
以財產保險(產險)較常見,因為有較多的危險控制手段可運用。
管家os
“違反即可解除,不可補正。”
二、若違反「特約條款」的後果是?
保險法規定,訂立契約的其中一方違反「特約條款」,另一方可要求解除契約。
被要求的一方,都是被保險人…
管家os
“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 亦同。”
參照─保險法第68條
三、關於「特約條款」還要注意的事項
被保險人是最直接遇到風險的人,所以必須要求進行一些危險控制的手段,以確保可以降低發生機率、損壞程度或危害範圍…等。
結語:
1、目的是危險控制。
2、保險法第68條,如違約可解除契約。
3、保險人放錯地方可能無效。( 特約 vs 不保 )
偷偷告訴你,保險人若將「不保事項」和「特約條款」混為一談,可能導致「不保事項」無效喔!簡單地說,即使是不保事項還是可能要賠喔!!!
管家os
▍可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保險字第 111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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