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白話文教室|契約撤銷權

保險也有猶豫期?!

不小心腦波一弱、手滑買了不適合或用不到的商品,如果是網購還能享有「7天鑑賞期」,換作買到的保單可以「退貨」嗎?網購不滿意可退貨,保險不滿意可以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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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謂「契約撤銷權」?

根據金管會規定,可自收到保單隔日起算10天內,向保險人行使「契約撤銷權,要保人提出申請,就能夠無條件全額退還所繳的保費,稱為保險的「猶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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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行使「契約撤銷權」的期限為何?

收到保單隔日起算10天,為「契約撤銷權」的行使期限,依照簽收日的隔日零時起(當日凌晨12點)。

舉例來說:「小管在5/20簽收保單,5/21 00:00(5/20當天凌晨)起至5/31 23:59(5/30當天凌晨),這段期間為契約撤銷權可行使的最後期限

背景圖:Photo by Kelly Sikkema on Unsplash

就算尚未拿到保單亦可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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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如何定義收到保單?

當「業務員送交時簽收完成」或「郵寄送達信箱的送達日」,要留意的是,不論是否已拆封,只要簽收即開始起算,即使非本人簽收,而是由家人、管理員或隔壁鄰居皆視同已簽收。(時間的沙漏倒數計時)若郵差投遞時無人簽收,有可能會收到掛號領取通知,則依領取當日起算。

收到保單建議儘早詳閱,以確保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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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如何辦理「契約撤銷權」?

發現保險商品不合適,請立即通知保險公司(致電給客服),可「親自臨櫃辦理」、「掛號郵寄」或「託業務員代辦」等的方式進行,其他細則與辦法則依各家公司規定。

不論採用上述何種方式,切記要索取簽收單與押日期等證明文件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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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關於「契約撤銷權」還要注意的是?

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參照─民法第 114條

行使「契約撤銷權」,契約將「自始無效」(不生效力),保險人需將繳的保費全額退還。

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保險人仍應依負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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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 保險的責任範圍EP1─「承保範圍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114條
▍資料參考來源:金管會新聞稿|金管會提醒保戶如何行使保險契約撤銷權金管會|示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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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背景圖片:Photo by Andrea Piacquadio on 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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