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白話文教室|強制責任險
“駕駛在走,責險要有。”
by 保小編
汽機車在路上行駛,不管多小心,還是有可能造成自己或他人傷害,因此法令規定每位所有汽/機車的駕駛者,必須投保強制責任保險,負起用路責任。給予因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可以獲得基本的保障,給付治療費用、補償失能或身故等狀況;大幅減輕發生車禍後傷者的負擔,因為賠償金可能需要經過長時間的官司訴訟,才能取得。
“保障駕駛以外,因車禍受傷的「別人」(任意第三人)。”
強責險保障範圍
一、何謂「強制責任險」?
保障對象:
保障除駕駛以外,因為車禍受傷的任意第三人,包含己方乘客、對方駕駛及乘客或受影響的他人(路人)…等的所有人。
舉例來說:
1、「騎車時因下雨路滑不慎滑倒,造成車上乘客受傷。」(賠)
2、「騎車時因下雨路滑不慎滑倒,造成駕駛自己受傷。」(不賠)
保障內容:
保障因車禍造成車外第三人(含車內/後座乘客、對方駕駛、對方乘客以及路人)的體傷、失能或死亡給付;不論過失責任於哪方,只要發生車禍可逕自向對方保險公司請求賠償。
1、「騎車時被後方車輛撞倒後駕駛人受傷,向後方車輛的保險公司請求賠償。」(賠)
2、「A君開車時未注意而撞上前方大貨車後身亡,遺屬向A君的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不賠,須向前方大貨車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保障的對象是駕駛人自己的乘客、對造車輛駕駛、對造車輛的乘客、路人..等,除了駕駛人自己以外,所有事故中的第三人。
管家os
二、車險只買強責險就夠了嗎?
由於「強制責任險」僅提供保障(除駕駛以外)他人傷亡的理賠,若是撞壞對方的車輛則不負理賠責任(不保障雙方財物損失),因此若要保障財物損失(小老婆受傷)或加強保障駕駛本人/乘客體傷,就得另投保其他相關保險來轉嫁風險。(倘若不幸撞到超跑,維修費就天價啦!!!)
三、可以不要投保嗎?
當然是不可以啦!法令規定要投保,未投保被抓到將會開罰,若是未投保還肇事,罰緩將會更重!(強制每台車輛所有人均須投保)
“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攔檢稽查舉發者,由公路監理機關處以罰鍰。為汽車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為機車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未投保汽車肇事,由公路監理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
參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49 條
四、車險理賠基本流程:
事故發生>報警與通知保險公司>規定期限內(5天)填妥申請書送至保險公司>受理理賠案件>保險公司查證>給付理賠金>結案。
五、不幸發生車禍,但對方未投保強制險,應如何申請?
請求權人(被害者)具有「直接請求權」,可逕自向對方的保險公司提出申請,免經過對造當事人同意,不論駕駛有無過失(無肇責),保險公司都會對請求權人(被害者)給付理賠金。
管家os
★要注意「強制責任險」不論有無肇責,只要發生車禍就會理賠;就算被無照駕駛撞到,仍可向對方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會轉向無照駕駛者代位追償(即「代位求償權」);而要是對方未投保強制險或是強制險過期(視同未投保),則是可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補償,而特別補償基金會則會向對方代位追償。
舉例來說:「A君在路上遭後車B君撞倒受傷。但B君無投保強制險,故A君無法申請理賠,但可改請領『特別補償基金』,『特別補償基金會』再行使『代位求償權』向駕駛人B君追償。」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參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9 條
一、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管制藥品。
三、故意行為所致。
四、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
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而駕車。”
“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 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參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40 條
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
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
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總結來說,雖然「強制責任險」不論有無肇責,只要發生車禍,造成車上乘客或車外他人受傷時皆會理賠(不理賠車受損的損失),但是,若屬於故意、從事犯罪行為所致則不屬於「強制責任險」的承保範圍。
“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
參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8 條
一、故意行為所致。
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
前項其他請求權人有數人,其中一人或數人有故意或從事犯罪之行為者,保險人應將扣除該一人或數人應分得部分之餘額,給付於其他請求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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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參考來源: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第29條、第40條、第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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