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白話文教室|保險契約的效力狀態

保險契約的效力狀態(下篇)

▍前情提要|保險契約的效力狀態(中篇)

前文言及保險契約的法律效力狀態,除了「契約生效」、「契約無效」、「效力未定」、「契約停效」、「契約復效」以外,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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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契約解除

不是一般俗稱的「解約」 ,而是指「契約自始不生效力」,中間繳納的保費不會返還,稱為「契約解除」。

保險人可以「 解除契約 」的原因只有一個,那就是「要保人未誠實告知」。保險事故發生前,可以直接「解除契約」;事故發生後,是否理賠,則取決於未告知事項跟危險的發生有沒有關係,雖然保險人一定會「解除」,但法院有不同見解,過去判決較以「 因果關係 」為依據,現行判決多以「 危險估計 」為依據 (相關內容,待未來「 那些年我們一起追的判決 」 再來講解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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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因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 之保險費。

參照─保險法第25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參照─保險法第64條

七、契約終止

就是一般俗稱的「解約」 ,契約終止後不具有效力,雙方就無須再履行義務與享有權利。

「契約終止」前契約的效力仍存在,所以「契約終止」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仍要負保險責任;「契約終止」時保單內若有保價金,保險人應於一個月內付解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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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提醒★「 契約終止 」是要保人的「形成權」,只要通知保險人即生效力,無須取得其同意,所以坊間有些規定一定要填專屬表格、一定要臨櫃辦理…等的,你懂的 (確認過的眼神),如果因為沒有專屬表格或臨櫃被退件,記得要索討延遲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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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二年,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保險人於前項所規定之期限屆滿後,有終止契約之權。保險契約終止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保險人應返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參照─保險法第116條

“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償付解約金之條件及金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

參照─保險法第1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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