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白話文教室|保險契約的效力狀態

▍前情提要|保險契約的效力狀態(上篇)
前文言及保險契約的法律效力狀態,除了「契約生效」、「契約無效」、「效力未定」以外,還有哪些?
四、契約停效
當契約的效力停止時,雙方(要保人與保險人)停止履行義務及享有的權利。「契約停效」期間,契約效力屬「暫時停止」的狀態,原契約效力有可能再度恢復,稱為「契約停效」。
發生「保險契約停效」的唯一原因 「 要保人未如期繳納保費」;保險費未繳交,經過保險公司催告到達 30 天內仍未繳納,契約的效力才會 「 暫時停止 」。 「 契約停效 」期間若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負保險責任,待「契約復效」後,保險公司才繼續負擔負責。
管家OS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於保險人營業所交付之。”
參照─保險法第116條
五、契約復效
若要保人欲向保險公司申請將「停效的契約」恢復原契約效力,稱為「 契約復效 」。
若要保人希望恢復契約效力,應提出 「復效」申請,如果是停效後「六個月內」提出「復效」申請,清償完保費、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保單效力就立即恢復;如果是超過「六個月以上」申請「復效」,保險人可以要求提出可保證明(實務中,以健康告知書及體檢替代),除非健康惡化到拒保的程度,不然清償完保費、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保單效力就立即恢復。
管家OS
“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參照─保險法第116條
▍預告 保險契約的效力狀態(下篇)
▍全國法規資料庫|保險法第1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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