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白話文教室|除斥期間

保險人的鑑賞期?!

【白話文教室之告知義務】這堂課提到“會影響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的危險估計倘若要保人/被保險人「未誠實告知」,保險人可以提出「解除契約」,但必須要在「法定時間」內提出,這段「法定時間」稱為契約解除權的「除斥期間」。

一、何謂「除斥期間」?

法學名詞,權利可以使用的期間,若權利不使用(不論刻意與否),達一個期限(期間屆滿),這個權利就不能使用(即為權利消滅)。

白話就是,保險人可以因為要保人的不實告知「解除契約」,但是依據《保險法》規定,在保險人知道有解除原因後1個月內或從契約訂立起算2年,必須在這段期間內才能「解除契約」(行使解除權),超過時個期限的話,就不能解除(「解除契約」的權利就失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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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參照─保險法第 64 條

二、「除斥期間」的時間性是從何開始起算?

依司法院「裁判書用語辭典」解釋,自權利成立之日起算,自始固定不變,並沒有時效中斷或不完成的情形。

也就是自權利發生時起算(契約成立起),依「法定時間」,不會因任一方提出或合意而縮短還是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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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解除契約」、「終止契約」傻傻分不清楚老虎、老鼠傻傻分不清楚

最後來個小複習,「解除契約」係指契約自始不生效力(回到未簽約的狀態),雙方須返還保費/理賠金,但是,如發現有「未誠實告知」的投保狀況,則不返還保費且不獲理賠。「終止契約」則是俗稱的「解約」,係指自「終止後」不具效力,但是「終止前」仍具效力,如若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須負責。

結語:簡而言之,不管是保險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雙方皆應遵守「誠信原則」,還有免驚免怕,保險人不會因為有此權利,而任意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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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名詞參考來源:司法院的裁判書用語辭典|「除斥期間
▍全國法規資料庫|保險法第6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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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背景圖片:Photo by Gabrielle Henderson on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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